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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原襄阳国土资源局局长曾进生、原襄阳城乡规划局局长肖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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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9:09: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本网接到网友实名举 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在处理“襄阳腾发实业公司”(下称腾发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宗地闲置问题时,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一系列的问题。
  
  被举 报的事实背景
  
  2006年3月,腾发公司通过挂牌的方式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用途为居住用地、面积为400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从受让之日期至2013年没有依照合同进行开发,长期使受让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2010年4月,腾发公司被人举 报涉嫌土地开发违法,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书面请示襄阳市人民政 府收回腾发公司土地使用权,市政 府领导也签署了依法收回的意见。
  
  在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对腾发公司土地闲置问题进行查处期间,腾发公司负责人找到襄阳市城乡规划局的有关关系人,并于2010年4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以“我公司曾向贵局提出申请对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贵局因土地面积小不予受理”为由,要求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书面的文字意见,以应付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查处。
  
  相关关系人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2010年6月21日向腾发公司出具书面答复意见,2010年4月30日的答复称:“经现场踏勘,该项目小地块开发项目,达不到技术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面积的最低标准,不同意单独进行建设。”2010年6月21日答复称:“经现场踏勘,该项目为小地块开发项目,达不到技术规定住宅建设用地面积的最低标准,你公司摘牌后,虽多次到我局申请建设,我局意见要整合开发,不宜单独建设,因此,未受理你公司报建。”
  
  紧接着,2010年7月19日,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对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关于《襄阳市腾发实业公司要求我局出具受理情况意见》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我局于2010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襄阳腾发实业公司申请出具受理情况文字意见的回复意见》中,我局的回复为“你公司摘牌后,虽多次到我局申请建设,我局意见要整合开发,不宜单独建设,因此,未受理你公司报建。”其中,“你公司摘牌,虽多次到我局申请建设”。是指襄樊市人民政 府文件(襄樊政发【2008】52号)《关于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2008年11月17日下发后,该公司多次到我局口头要求我局受理,进行开发建设。我局均依照该文件第三条规:建筑面积老城区在10000平方米以下,新区(开发区)在3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改、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房管等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并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答复:按政 府文件精神,不宜单独开发,应整合周边土地,成片一开发。
  
  之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收回该宗土地,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有关人员书面答复:经上级国土部门认定该宗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同时告知,2013年6月市规划局已经将该宗土地由居住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完善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襄阳腾发实业公司补缴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被举 报的几大原因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和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在处理腾发公司涉案土地问题上存在以下的违法行为:
  
  一、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
  
  腾发公司涉案土地的使用违反了出让合同33条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 府、政 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006年初,腾发公司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襄土批租字(2006)第003号),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腾发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动工建设,但直到2010年举 报人对腾发公司土地闲置问题进行举 报,该宗土地仍然处于闲置状态没有进行开发。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处,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政 府领导签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意见后,没有对该宗闲置土地予以收回,是滥用职权职权的行为
  
  2010年5月17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向原襄樊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无偿收回襄樊腾发实业有限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市领导于2010年5月20日签署了“请依法依规收回”的意见,但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确没有执行原襄樊市人民政 府的决定意见,超越自身的职权擅自决定对该宗土地不予收回,该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为襄阳腾发实业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是虚假的,城乡规划局的行为是徇私舞 弊的包庇、伪证行为,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其背后必然存在腐 败的情况。
  
  四、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和襄阳市城乡规划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程序违法。
  
  2013年6月,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将该宗土地的性质由居住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1、土地使用者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求应当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的对象是襄阳市人民政 府,该宗土地使用者并没有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而该宗土地要求改变用途,则是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襄阳市人民政 府并没有批准的文件。
  
  2、襄阳市人民政 府并没有对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而城乡规划局主动提出改变该宗土地用途没有依据。
  
  3、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虽然该宗土地由居住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但该宗土地还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样突破了[襄樊政发 2008 52号 文规定的面积限制,襄阳市城乡规划局为什么又同意了腾发公司的开发要求呢?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前后不一的做法充分反映了其对腾发公司违 法行为的包庇和纵容。之前腾发公司之所以没有开发一是没有资金,二是想转手倒卖该宗土地。
  
  在仔细梳理举 报内容之后,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这起事件背后存在着诸多不解之处,很难让人相信,在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和襄阳市城乡规划局的一系列的违 法行为的背后,是否包含着其他腐 败的现象,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并追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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